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时间:2018-09-04 来源: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的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并以融资担保公司为报告主体编制的财务报表,计算非并表的资产比例。
第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监管。
第二章 资产分级
第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I、II、III级。
第五条 I级资产包括:
(一)现金;
(二)银行存款;
(三)存出保证金;
(四)货币市场基金;
(五)国债、金融债券;
(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内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含)以上的债券;
(八)其他货币基金。
第六条 II级资产包括: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项第六项);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AAA级(不含)以下的债券;
(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
(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的部分;
(五)对在保客户且期限六个月内委托贷款40%的部分;
(六)购置价格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 III级资产包括:
(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的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不含)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
(三)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产品等非标债权类资产;
(四)对在保客户且期限六个月内委托贷款60%的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
(五)非自用型房产;
(六)除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以为的自用型房产部分;
(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 资产比例管理里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I级资产、II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I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III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第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融资担保公司的其他资产依据流动性和安全性情况计入II、III级资产,并将记入标准向国务院银行业务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管理的政府性或财政专项资金的计算本办法规定的I级资产、II级资产、III级资产、资产总额以上资产比例时应予扣除。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动态的资产比例管理机制,确保资产等各项风险指标符合规定比例。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报送资产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并适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合作对象披露前述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及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